原油巨幅震荡 香港证监会敦促期货经纪行控制对客户的风险承担
发布时间:2020-04-25 07:01:50      来源:上海有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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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讯:今日,香港证监会表示,大宗商品期货经纪商应仅在公认的保证金后才为客户开立新持仓,迅速向客户承认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具体内容如下:
致商品期货经纪行的通函
管理在极端市况下的财务及营运风险
鉴于海外原油期货市场出现前所未见的转变,而且在本地公众假期期间仍会继续运作,证券及交易事务监督委员会(证监会)遂提醒所有商品交易经纪行应严密地监控其风险承担,并维持足够的资源,以应对极端市况带来的挑战。
最近,证监会发现有少量商品期货经纪行严重地(虽然短暂)违反了《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下的速动资金规定,原因是在海外原油期货市场违法事项已经解决,因而说明了在极端情况下经纪行采取的措施更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保障商号的营运及确保可行的监管规定。
我们敦促商品期货经纪行控制对客户的风险承担,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监督并处理个别客户的集中风险。
(b)审慎地设定客户的交易限额和持仓规模,以确保有关减少与客户的财政实力和交收往绩,以及商号的财政资源相称。
(c)审慎地为客户初步保证金规定,并考虑:
(i)将保证金规定调高至结算所或结算代理所要求的水平之上,以适当地反映当前市况,客户的财政实力和交收往绩,以及商号在支付结算所或结算代理就客户持仓要求的追缴保证金(包括即日追缴保证金)方面的能力;及
(ii)增设保证金缓冲额,以涵盖在假日及周末(尤其是长周末)期间向客户支付额外保证金的风险。
(d)仅在公认的保证金后才为客户开立新持仓。  
(e)迅速向客户承认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
商品期货经纪行亦须仔细监督市况变化,以及结算所或结算代理设定的保证金规定设定的更改,并审慎地评估有关转变对商号的风险承担,现金流量和速动资金造成的影响。商号如长期维持的流动资金来应付营运需要(包括向客户,结算所及结算代理重复付款责任)或根据《财政预算》的规定。必要时,商号应预先安排向集团公司或股东获取应急资金及资本支持,以确保能够应对紧急情况。
商品期货经纪行亦应勤勉尽责地勤监督其运作,以减低营运风险及保障客户资产,并应制定适当的监控措施,确保符合《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的方式将客户资金转帐至海外结算所或结算代理。存放于海外结算所或结算代理的客户保证金存款应获得妥善的保障与记帐。
经纪行应参考证监会2011年11月23日的交易,透过海外对手方进行交易的商品期货经纪行应建立并维持相关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商号本身及其客户所承受的风险获得适当的管理。
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督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3段,持牌人应确保买卖期货,收益或其他衍生产品的客户明白有关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净度财产此后,预期最终原油期货价格将出现极端波动,商品经纪行必须重新评估其客户的财政能力是否必须承担因买卖相关产品而可能招致的损失,且必然为没有能力承担潜在损失的客户开立新持仓。
商品期货经纪行的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妥善管理其商号的风险和运作,包括评估及其风险承担,以及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监控程序及足够的资源。在不断转变的城市状况下,任何长期审慎地管理风险或在营运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遗漏的情况,都可能导致财政及运作招致重大的不良后果,并影响客户利益。如适当妥善的预算管理职能或保障客户利益,可能招致监管行动。
如对本通函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络贵公司的个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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