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12月13日,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号)精神,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结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予以通告。
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其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除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将自动归类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并纳入全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适时更新宁夏回族自治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19)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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