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1-05-15 17:04:00      来源:上海有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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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化工轻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详细公告内容如下: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化工轻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化工轻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