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3 10:25:44      来源:电池网

10月10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管理办法》中的再生利用企业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其高效梯次利用。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梯次利用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七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相关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包(组)、模块级别的梯次利用。

第八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适用于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次产品,不得开发充电宝、手持照明设备等不易回收的梯次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利用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

第九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

第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活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取得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

第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建立溯源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溯源管理规定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传梯次产品、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相关溯源信息,确保溯源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次产品要求

第十四条 梯次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以及电池管理等因素,保证梯次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及拆解的结构及连接方式,以便于其报废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五条 梯次产品应进行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应符合标称容量、标称电压以及所应用领域的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产品执行标准、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第十七条 梯次产品的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应提示梯次产品在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十八条 梯次产品应根据产品特点采用适当的包装防护方式,包装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规范》(GB/T38698.1)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次产品可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标志(见附件)。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回收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梯次产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集中贮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梯次产品所有人应将报废的梯次产品,移交给梯次利用企业建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置。

第二十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报废梯次产品,或将其移交其他第三方,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梯次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于有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利用企业生产、报废梯次产品再生利用企业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交售动力蓄电池以及录入动力蓄电池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撑做好相关政策制定、行业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10月10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管理办法》中的再生利用企业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其高效梯次利用。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梯次利用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七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相关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包(组)、模块级别的梯次利用。

第八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适用于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次产品,不得开发充电宝、手持照明设备等不易回收的梯次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利用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

第九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

第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活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取得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

第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建立溯源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溯源管理规定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传梯次产品、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相关溯源信息,确保溯源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次产品要求

第十四条 梯次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以及电池管理等因素,保证梯次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及拆解的结构及连接方式,以便于其报废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五条 梯次产品应进行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应符合标称容量、标称电压以及所应用领域的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产品执行标准、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第十七条 梯次产品的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应提示梯次产品在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十八条 梯次产品应根据产品特点采用适当的包装防护方式,包装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规范》(GB/T38698.1)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次产品可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标志(见附件)。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回收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梯次产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集中贮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梯次产品所有人应将报废的梯次产品,移交给梯次利用企业建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置。

第二十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报废梯次产品,或将其移交其他第三方,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梯次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于有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利用企业生产、报废梯次产品再生利用企业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交售动力蓄电池以及录入动力蓄电池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撑做好相关政策制定、行业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